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江执民字第2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迅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杭州迅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迅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并未发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6年3月15日将被执行人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9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干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