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民终3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雪虎,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占红,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系*雪虎之父。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驻新公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新蔡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17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有原则分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审程序不当;此外,***与***、**、***、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新蔡县顺达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17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连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