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信电缆有限公司

瑞可信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817号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省,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汤顺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