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816号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齐建省,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升,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31层3102号。
法定代表人:卫成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计2228元,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江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