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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226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与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83J5G2T,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428号。
法定代表人边祥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23TM4R.,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宪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瑞可信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624726,住所地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齐建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33842731R,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3号3幢28层2807号。
法定代表人范迎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UUHF01,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高阳大街交叉口恒大悦龙湾。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市肃仪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瑞可信电缆有限公司、河南安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