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可信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13508号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1725624726(1-1)。
法定代表人:齐建省,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但鉴于原告***电缆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的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