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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4执6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齐建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受理***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件。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偿还原告***电缆有限公司货款xxxxxx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管理所、房产部门、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失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王 祯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师广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