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8050号
上诉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王长海、景淑芬、翟卫刚、张娜娜、翟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准许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胜利
书记员  杨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