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郑州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8945号
关于郑州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9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1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保险、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五、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东、文竹西××)的土地;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民政、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20年12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郑州晟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翟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