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14015号 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2017)粤0113民初9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粤0113执14015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13执14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有条件可以执行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庄 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