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景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8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景淑芬,女,194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9ND28。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银行员工。 原审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垂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1943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0207389G。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审被告:***,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再审申请人***、景淑芬因与被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原审被告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郑州福赛特特种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景淑芬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改判,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景淑芬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贵院并未向***、景淑芬送达起诉文书、开庭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却将***、景淑芬的账户资金进行扣划发还,存在程序错误。二、由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隐瞒和误导,贵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有不当之处,不应判令***、景淑芬承担责任。1、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骗取***、景淑芬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违背***、景淑芬的真实意思表示,***、景淑芬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20日,我们在亲戚的说服下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申请新贷款(实际办理交付50%差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抵押了我们位于***78号的一套商业房产,并到中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办理了贷款抵押手续。在办理抵押手续时,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工作人员只是说抵押房子签字,但却将《保证合同》藏在《抵押合同》手续中,直接翻到签字页让我们签了名字,其他都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签字过程中没有人告知我们要签订《保证合同》。之后的借新还旧、展期续贷签字也均是如此。本案涉及的365万元就是上述500万元的延续手续。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未做任何贷后回访,从未告知我们企业贷款出现了问题,需要协商还款,甚至都打官司了我们都不知道,我们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接到过,我们电话号码可是从来没有换过。客户经理讲法院寄送了传票,可是传票我们也未收到过。在未接到任何书面通知与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贵院冻结了***、景淑芬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3月16日划走***账户105万元。账户被冻结及划走资金后,我们经过多方了解才见到裁判法律文书,才知道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骗我们还签了保证合同,贵院也判决我们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告知我们还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们是肯定不同意更不会在合同上签字的。2、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借款,归还了借款人的老贷款(他人担保),***、景淑芬对此并不知道,***、景淑芬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更不应承担违背***、景淑芬真实意思表示的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3月,借款人郑州宇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由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骗取我们签订保证合同,办理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收款方为借款人关联企业,贴现后实际用于归还了上笔贷款,根本不是告知我们的用于生产经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借新还旧新担保人不知,依法我们都不应该承担责任。我们不但不应承担被欺骗所签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而且抵押责任也属被欺骗所签,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借款人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应当无效,***、景淑芬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之间的合同也应当无效,***、景淑芬依法也应当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更不应该承担违背***、景淑芬真实意思表示的连带保证责任。出具无真实交易基础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借款人贴现归还老贷款(他人担保),这是借款人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串通故意转嫁风险的结果。基础关系的收款方就是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应当明知,且并未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流程办理(比如收款方发票等手续并未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借款人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都清楚并不是办理真正的银行承兑汇票,而是假借承兑汇票之名归还老贷款为实转嫁风险给***、景淑芬为根本的恶意行为,承兑汇票法律关系应当是无效行为。根据担保方面相关规定,承兑汇票对应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抵押合同)也应当无效,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主观恶意,***、景淑芬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更不应该承担违背***、景淑芬真实意思表示的连带保证责任。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骗保骗贷,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违反银行有关制度和纪律,欺骗老人,违规办理抵押、连带责任保证等贷款手续,涉嫌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问题,却误导贵院查封了我们所有的银行账户,包括我们的养老金账户,还冻结、划走了我们的全部积蓄存款。我们作为八十岁的老人,日常生活已经出现困难,连吃饭、买药都成了问题,因为银行的违规操作造成现在的局面。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辩称,一、一审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景淑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是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景淑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诉讼活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和法定程序。二、案涉借款、保证、抵押合同,***、景淑芬所称的合同无效,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景淑芬具有担保人主体资格,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合同应当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一审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源于2017年12月14日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而非***、景淑芬申请书中提及的2015年4月20日的贷款,2015年4月20日贷款已到期正常结清,与一审涉及贷款无任何接续关系。3、***、景淑芬不属于借新还旧贷款的新增担保人,且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用途。4、***、景淑芬对借款的基本事实清楚,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贸易背景、贷款用途、各方主体资格已进行必要审查,没有过错,不存在再审申请所称的串通骗取担保的意思联络和行为。***、景淑芬自2015年开始,多次为该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房产抵押,足以证明***、景淑芬与借款企业存在密切关系,且对金融担保的意识和知识应当是充足的,对于相关贷款和抵押担保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对担保的方式和行为性质是明知的,不存在其声称的被银行工作人员隐瞒和误导的情况。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影响***、景淑芬的正常生活,***、景淑芬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淑芬申请再审称***、景淑芬不应对本案所涉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景淑芬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景淑芬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景淑芬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景淑芬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