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524诉前调书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1678.8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