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460号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南聊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城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1元,由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