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460号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南聊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城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91元,由原告山东**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