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