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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524民初403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北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职工。
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农商行)与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建筑公司)、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建筑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钢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万元及合同约定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日,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处申请借款297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2年第D08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途为借新还旧;2022年11月1日,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东阿农商行保字2022年第D083-01号《保证合同》;2022年11月2日***、**、***、***与原告签订东阿农商行保字2022年第D083-02号《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放款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却拒绝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系该借款的保证人,均未履行担保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给予公正处理。
***成建筑公司、***、***辩称,***成建筑公司贷款属实,***、***担保属实,因***成建筑公司暂时无力偿还造成了案涉贷款的逾期,下一步***成建筑公司想积极筹集款项,尽快还款义务。
***、***辩称,我与***系夫妻关系,代理手续庭后补交。签字不清楚,退休十年,是公司老人,公司让我去签字,我并不清楚贷款情况。
***辩称,答辩意见同***成建筑公司,此笔贷款纯属公司行为,我作为公司员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公司代为偿还。
**辩称,我作为***成建筑公司担保人,公司财务通知我去信用社签字,具体放款情况不清楚,我只是公司员工,我认为应由公司偿还,我已从公司辞职。
***辩称,答辩意见同***成建筑公司,当时签字时不清楚具体情况,我认为应由公司偿还。
***辩称,答辩意见同***成建筑公司,贷款应由公司偿还,其他意见同***。
**钢球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东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核认为,东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贷款情况
2022年11月1日,东阿农商行与***成建筑公司签订了(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2)年第D08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成建筑公司向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7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7.8%;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利随本清;合同第九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伍拾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十三条载明: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1)年第L058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二、合同约定的担保情况
2022年11月1日,**钢球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2)年第D083-01号《保证合同》。**、***、***、***作为保证人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2)年第D083-02号《保证合同》。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第五条约定:保证人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证责任;第十二条载明:本担保人知悉,借款人***成建筑公司与贵行签订编号为(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2)年第D083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1)年第L058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华通钢球公司进行签章,***、***、***、***、**、***、***、***均签字捺印。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2022年9月16日,**钢球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作为***成建筑公司在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元的保证人,期限12个月,用于借新还旧,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年10月17日,***成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贰佰玖拾柒万元整,期限12个月,用于借新还旧,由**钢球公司、***、***、***、***、***、***、***、**提供担保。
三、合同履行情况:
东阿农商行于2022年11月9日将借款297万元打入被告***成建筑公司在原告指定的账户中(账号:2860********),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0月27日。贷款到期后,截止起诉日,借款人对全部本金297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均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东阿农商行与***成建筑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钢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及《保证合同》第十二条,已明确了借款人知悉借款用途为归还原欠贷款;各保证人知悉案涉贷款性质为借新还旧,内容系亲自书写,并有各方签名。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被告所称的对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不知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等相关主张,因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东阿农商行已按照约定履行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成建筑公司未清偿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东阿农商行主张***成建筑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9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钢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钢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自愿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借款发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
二、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60元,减半收取计15280元,由****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