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4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764元;申请执行费2431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