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3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53省道以南***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做出(2024)鲁1526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