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6执保3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53省道以南***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做出(2024)鲁1526民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