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4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勇创建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村北首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西华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勇创建安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