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433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105国道与308国道交界口南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西华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