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6财保353号 申请人: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105国道与308国道交界口南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金城西华苑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分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吉运商贸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