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某某钢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524民初3257号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北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方职工。 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农商行)与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球)、****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钢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偿还在原告处借款2笔本金359.4万元及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8日,**钢球与原告签订了(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同日,***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0号《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贷款到期后,**钢球周转困难,向我行申请展期。2021年11月29日,**钢球、***成公司、***、***与我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借展字2021年第193305号《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到期后**钢球却拒绝归还借款本息。***成公司、***、***系该借款的保证人。 2020年12月28日,**钢球与原告签订了(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万元,用途借新还旧。同日,***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1号《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是贷款到期后,**钢球周转困难,向我行申请展期。2021年11月29日,**钢球、***成公司、***、***与我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借展字2021年第193310号《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到期后**钢球却拒绝归还借款本息。***成公司、***、***系该借款的保证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给予公正处理。 ***成公司辩称,被告担保属实,但借款人还款情况不清楚。 **钢球、***、***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东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核认为,东阿农商行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的贷款情况 2020年12月28日,东阿农商行与**钢球签订了(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钢球向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第十二条载明: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9年第09072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5.5%,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于2021年1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伍拾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按日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2021年11月29日,**钢球、***成公司、***、***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借展字2021年第193305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整;原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展期后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5日,金额为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展期协议是对编号为(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0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0号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020年12月28日,东阿农商行与**钢球签订了(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钢球向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第十二条载明:本借款人知悉: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归还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19年第09085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1月30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5.5%,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于2021年1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伍拾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按日计收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2021年11月29日,**钢球、***成公司、***、***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借展字2021年第193310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柒仟元整;原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1月30日,金额为人民币***万柒仟元,展期后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5日,金额为人民币***万柒仟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展期协议是对编号为(东阿农商行)流借字(2020)年第0985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1号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约定的担保情况 2020年12月28日,***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0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第四条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第五条约定:保证人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同日,***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东阿农商行签订了(东阿农商行)保字(2020)年第09851号《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借款(借新还旧),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第四条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第五条约定:保证人已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自愿履行保证责任。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 2020年12月11日,**钢球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叁佰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并由***成公司、***、***担保;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陆拾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并由***成公司、***、***担保;2021年11月16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展期,展期期限11个月,并由***成公司和***、***继续担保;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人民币***万柒仟元展期,展期期限12个月,并由***成公司和***、***担保; 2020年12月25日,***成建筑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作为**钢球在东阿农商行借款叁佰万元的保证人,该贷款用于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在东阿农商行的借款陆拾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1月16日,***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本公司作为**钢球在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贰佰玖拾玖万柒仟元展期的保证人,展期期限11个月,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本公司作为**钢球在东阿农商行借款人民币***万柒仟元展期的保证人,展期期限11个月,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合同履行情况: 东阿农商行于2020年12月28日将借款299.7万元打入被告**钢球在原告指定的账户中(账号:×××32),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5日。借款发放至今,被告**钢球共偿还利息300413.89元,本金299.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利息未偿还。东阿农商行于2020年12月28日将借款59.7万元打入被告**钢球在原告指定的账户中(账号:×××32),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5日。借款发放至今,被告**钢球共偿还利息59484.52元,本金59.7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利息未偿还。综上,被告**钢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东阿农商行359.4万元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东阿农商行与**钢球、***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东阿农商行已按照约定履行放款义务,借款到期后,**钢球未清偿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东阿农商行主张**钢球清偿借款本金35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告**钢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应视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自愿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4万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借款发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已付利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2元,减半收取计17776元,由被告东阿县**钢球有限公司、****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