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4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永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民初3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鸿基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4647.5元;申请执行费904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