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1256号秦序章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24民初1256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6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秦序章,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秦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利杰,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西关村。

被告:卜郭祥,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卜庄村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光,山东淼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于村。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经理。

原告秦序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500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程利杰雇佣,在东阿县郑于幼儿园及大王社区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500元,2020年3月11日,被告程利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卜郭祥,卜郭祥又转包给程利杰,三被告均应对原告的工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程利杰辩称,我认可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同意向原告支付欠款。

被告卜郭祥辩称,1.涉案欠条中无卜郭祥签字,我既不欠程利杰钱也不欠原告钱,我无支付原告工资的义务;2.我不知道东阿县郑于幼儿园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原告要求我支付其在东阿县郑于幼儿园干活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我自贝太强处承包大王社区6号楼的水电暖安装工程,后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将部分工程的清工又承包给程利杰。2019年秋,程利杰因找不到人干活,我又将程利杰未干完的工程承包给他人。程利杰干了总工程量的40%,我应向其支付工程款109007.52元,现我已分7次支付给了程利杰111320元。我已向程利杰结清了工程款,程利杰欠原告钱,与我无关,我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义务。

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意见。

本院

查明

事实

2019年间,原告秦序章受被告程利杰雇佣,在东阿县郑于幼儿园及大王社区工地提供劳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程利杰于2020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证实其欠原告工资款2500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程利杰系从被告卜郭祥处承包的东阿县大王社区工地工程。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9月22日间,被告卜郭祥已向被告程利杰支付工程款111320元。

另,被告程利杰陈述,其为被告卜郭祥干了60%的工程量,被告卜郭祥仅支付了40%的工程款,还剩20%的工程款尚未结清。被告卜郭祥陈述,程利杰干了40%的工程量,其已将全部工程款付清。卜郭祥称其系从贝太强处承包的涉案工程,贝太强是从赵秋菊处承包的,至于赵秋菊从何处承包的,其并不清楚。

本院

认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程利杰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告受被告程利杰雇佣,被告程利杰欠原告劳务费25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程利杰支付劳务费2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程利杰自2020年3月11日起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卜郭祥、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是受被告程利杰雇佣,原告与被告卜郭祥、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另,被告卜郭祥辩称已向程利杰付清了涉案工程款并提交了付款证据,原告及被告程利杰均未提交卜郭祥尚欠付程利杰工程款的相关证据。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程利杰、卜郭祥的当庭陈述,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涉案工程间存在关联性及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卜郭祥、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判决

主文

一、被告程利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序章支付劳务费2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秦序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程利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组织

审判员 刘思源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