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50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东堂村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苓,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屯村135-1号。
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县城曙光小区6#楼。
法定代表人:宋义峰,执行董事。
被告: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办事处郑于村老林厂南。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东阿县曙光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1524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因打印错误,判决书首部被告***的出生年月日出现差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524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首部被告***出生年月日应为“1967年12月29日”。
审判长 周传指
审判员 王红云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