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39号 申请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57392090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办事处***老林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56772521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生宜居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