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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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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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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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5执异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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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聊城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S329与环球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嘉园小区1幢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铜城办事处***老林厂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青年街中段(路西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酒店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21)鲁15执4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恒基建筑公司确认聚***公司取得受让债权的确认书各一份。
本院查明,恒基建筑公司与盛大酒店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2021)鲁15民初84号民事判决,确认:一、解除恒基建筑公司与盛大酒店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二、盛大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恒基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2114732.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1231577.66元,并自2020年12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32114732.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盛大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恒基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0元及逾期返还损失95994元;四、确认恒基建筑公司在盛大酒店公司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变卖的被告工程(盛大财智广场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恒基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据恒基建筑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5执464号。
2022年5月16日,恒基建筑公司、聚***公司、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恒基建筑公司享有的本院(2021)鲁15民初8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及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给聚***公司。同日,恒基建筑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上述债权已转让给聚***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恒基建筑公司与申请人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恒基建筑公司书面认可聚***公司取得了受让债权,聚***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21)鲁15执4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聊城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15执4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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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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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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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