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165号 申请人: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新城办事处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铜城办事处***老林厂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东阿县东冠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