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4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082元;申请执行费9481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