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阿县祥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24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8082元;申请执行费9481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