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12号
申请人: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禤文锐,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男,住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人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025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90255元的财产。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