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自编2卡。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广东威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干,广东威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某1,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怡景大厦602房。
上诉人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某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送了《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12元,如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温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