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加到田龙社区居委会航运新村3号楼。法定代表人:郭学星。

被执行人: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下廓二街E幢二楼。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99号,(2020)粤18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支付工程款244836.9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8000元,受理费2756元,保全费1924.12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慧海科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粤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清远市××下××沿××大厦××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屋,经本院多次前往现场调查,未能明确该房屋具体位置,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本院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1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何 喆

审判员  黄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毛应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