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召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水华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80元,减半收取4090元,由原告漯河瑞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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