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财保84号
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65978E,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30号5#厂房90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金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福建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869360619,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新市北路沪明新村198幢16层。
法定代表人:卢成能,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69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明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690.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28元,由申请人福建宝标秋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炳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