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沈阳鑫凯招投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将台路5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鑫凯招投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05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凯招投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97562.2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石朝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