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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方嘉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6864号
原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将台路5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亮。
被告:北京同方嘉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西山地区西杉创意园D11研发楼-1层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周立超。
原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方嘉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