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385号
申请执行人: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寇振彤,局长。
申请执行人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普天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419元,执行费33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235462元。本院扣除执行费3356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3210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知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