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洪江市某某搅拌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洪江市***搅拌站、刘其军、**、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12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并以本人名义向原告经营者***出具欠条并对还款作出承诺……”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根本不是什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与被申请人洪江市***搅拌站根本没有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从未签订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没有承包任何施工项目,从未向被申请人***搅拌站购买预拌混凝土,再审申请人仅在《欠条》上的“欠款人”后签了自己的名字,仅凭签名就因此认为欠条中所写内容系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洪江市***搅拌站购买混凝土及欠货款,明显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符和证据不足。同时,该预拌混凝土《欠条》作为主要证据,没有依法经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碧江二建公司、被申请人刘其军等到庭质证,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审判决,应当依法予以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二、五、六项和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第三项中就货款34万及利息,对再审申请人作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并改判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清偿法律责任。 洪江市***搅拌站的意见为,一、***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其应对欠款34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其再审理由无证据支持。二、***出具欠条时不存在被胁迫行为,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开庭,其“对认定本案的基本证据没有进行当庭质证”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韩景红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的意见为,***是我的请的管理人员,施工协议是**和刘其军签的,欠***搅拌站34万元混凝土款由本人承担。 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原一审被告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原一审原告洪江市***搅拌站的混凝土货款1057735元的事实客观存在,有搅拌站的送货单、刘其军717732元的欠条和***340000元的欠条为证。***不走上诉程序,没有正当理由,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再审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符合事实与法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三份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均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实质性要求,依法不予采信。
再审审查查明,***于2020年7月1日签收开庭传票,于2020年7月2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再审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提出“原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并以本人名义向原告经营者***出具欠条并对还款作出承诺……’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问题。原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述事实,上述表述源自原审判决的分析说理部分。原审查明“经结算,***向***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本人自2017.7月18日-2017年11月27日止,从湖南省洪江市***搅拌站购买混泥土2452方,共计总款柒拾伍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已付泥土款叁拾捌万正(380000.00)。总欠***欠叁拾肆万元正(340000.00)。***承诺春节前付给***肆万元正(40000.00),余下叁拾万元正(300000.00)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欠款人***。时间:2018年6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该事实有***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且***在该《欠条》写有金额及写有“***”字样处均按了手印,***申请再审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虽**承认欠***搅拌站的34万元混凝土款是**所欠,但***与**之间具有利益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刘其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提出的“原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不成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莫劲枝 审判员  吴荣华 审判员  向淑莉
法官助理张喜华 书记员向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