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58046440C。
法定代表人:陈汉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怀华大厦国际民品城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167550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及其他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