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8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58046440C。
法定代表人:陈汉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怀化大厦国际名品城8楼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5167550X2。
法定代表人:刘其树,董事长。
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其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湘1281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保险收益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分别作出(2022)湘1281执29号、(2022)湘1281执2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并扣留了被执行人的收入、收益。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22)湘1281执5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