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
第三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芙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758046440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培新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