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169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281行初169号
原告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富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该局工伤认定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系***儿子),男,198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市全景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丹
人民陪审员吕莉
人民陪审员郁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羽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