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高山联营加油站与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初334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高山联营加油站,住所地:大同市云岗区高山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太仆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国际花都天香苑5-9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高山联营加油站诉被告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现因双方已经庭外调解解决为由,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高山联营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340元,其余334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