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1517号之一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JNUG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湖畔徽映阁2#楼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7737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龙昌家园综合2幢1层商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U8EFU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菡公司)与被告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建公司)、安徽丰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群菡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及网络查控,请求冻结绿建公司的银行存款488003.92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0484234010021003497)。 本院经审查认为,群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488003.92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户名合肥绿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政务新区支行,账号1302********;如该账号存款不足以满足保全要求,请执行部门另行网络查询相关账户)。 保全申请费2960元,由****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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