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乐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嘉兴市乐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浙江益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乐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浙江益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4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嘉海执民字第2149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乐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益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嘉海商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乐嘉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益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全部财产的处置价格已明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嘉海执民字第214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益华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敏
审判员 冯跃宁
审判员 毛守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