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唐山市金格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芦台凯鑫散热器厂、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金格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芦台凯鑫散热器厂、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提级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7民初1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款及利息670200元,缴纳执行费91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山市芦台凯鑫散热器厂、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7民初1008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向 飞 执行员 黄 金 国 执行员 冯 立 兴
书记员 王飞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