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光华小区105号。
负责人:王晓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刘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8)黑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59639.7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760.41元,本院已将该笔款项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