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漠河北极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23民初200号
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哈尔滨道外区。
被告:漠河北极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十四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漠河北极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因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漠河北极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费减半收取3856.00元,由(2021)黑2723民初201号案件被告大兴安岭金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21)黑27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中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孙长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