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29民初36号
原告:***,男,1975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忠,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资科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兴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