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29民初36号
原告:***,男,1975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忠,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劳资科长,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兴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