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99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雨,系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和平街阿什河乡政府职工住宅楼4号楼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有良,董事长。
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嘉华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关金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