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102民初37315号
原告:***,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包烧费、医药费等欠款共计15099.24元及利息1000元(从2018年5月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生前为被告退休职工,被告拖欠原告父亲应当享有的职工待遇,包括报销包烧费、医药费等共计15099.24元。原告父亲于2017年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均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承认与原告父亲有劳动关系,承认欠包烧费、医药费,对原告能提供票据的金额予以认可,不能提供票据的金额不认可。2018年双方重新对帐后被告给原告开了一个12297.11元的包烧费总票据,之前的票据已经收回作废,且2017年被告已经支付原告1000元应当予以扣除,故现在只认可欠12599.24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父亲***于2017年6月30日死亡,原告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生前为被告退休职工。2007年8月7日,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表明欠***药费647.89元。2012年11月7日,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表明欠***医药费437.91元。2018年2月9日,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表明欠***216.33元。2018年5月3日,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表明欠***包烧费12297.11元。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于2017年已支付原告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2023年7月6日,原告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纠纷申请仲裁,2023年7月1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被告对被告与原告父亲***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不持异议,故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据》,其拖欠***职工待遇至今仍未结清,原告系被告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欠款12599.2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药费、包烧费等共计12599.2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